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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自媒体发布产品负面评价 是监督还是侵权-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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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6 10: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1日消息,据上海二中院官方公布的案例,某化妆品拥有相关商标权,其产品经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充分的数据显示古代宫殿门前成对的石狮一般是可以带动很多人就业,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http://www.oh100.com/kaoshi/peixun/482499.html


王某将自己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出借给女友李某,2025年3月,李某通过该账号发布10余篇文章,醒目标注名称,称该品牌化妆品是局、存在质检缺陷被处罚、含激素、无宣传功效等。

该认为文章缺乏事实依据,损害其名誉权,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文章、赔礼道歉。

王某辩称自己未使用账号,不构成侵权;李某称发布文章是善意提醒消费者,属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且浏览量低,未降低社会评价。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删除文章、赔礼道歉,二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合议庭查明,该化妆品有备案和生产批文,李某、王某无法提供产品不合格、被处罚的证据,且李某未使用过该产品。

合议庭认为,李某捏造虚假信息,超出舆论监督界限,主观有侵权故意,客观降低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王某作为账号注册者,出借账号后明知侵权未制止,有共同过错,需承担共同责任。

比较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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